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多次将其扒窃所得手机转卖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曾某某所卖手机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文峰路中段益禾堂奶茶店门口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粉紫色VIVOX27手机放在衣服兜里,遂伸手进杨某某衣服口袋将手机盗走。后将盗窃来的手机卖给了陈某某。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邹梦被盗窃的手机价值2256元。
2.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文峰路进被害人董某甲的一部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遂伸手进董某甲衣服口袋将手机盗走。后曾某某又在文峰路附近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X21手机、被害人董某乙的一部蓝紫色VIVOZ1手机、被害人付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RONE手机盗窃走,后将盗窃来四部手机卖给陈某某。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董某甲被盗手机价值2016元;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214元;董某乙被盗手机价值1067元;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2094元。
3.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文峰路中段红源棉絮店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R11PLUS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遂伸手进刘某某衣服口袋将手机盗走,后将盗窃来的手机卖给陈某某。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刘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472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退缴其犯罪所得。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且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其犯罪所得。综上,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扣押陈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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