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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 号,住梅州市******宿舍。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是某某(另案处理)盗得的一辆豪进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3287元)、一辆小刀电动车(折值人民币2552元)、一辆本铃电动车(折值人民币2918元)、一辆远方电动车(折值人民币1261元),仍予以收购,然后销售给嘉应学院的学生,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李某某收购赃车4辆,合计折值人民币10018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均已追回。

2019年12月26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是在校学生,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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