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81********,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0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8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求职中介接受陶某某雇(另案起诉)佣后,明知陶某某等人在三门县境内的浙能台州第二发电公司旁的南嘴头码头非法走私成品柴油,依旧听从陶某某安排,驾驶油罐车到码头过驳走私成品油并转移运输至椒江、路桥等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参与运输6次,其中成功4次,另有2次未过驳到成品油,非法获利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户籍信息;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车记录轨迹截图;
2、证人林某某陈述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起的作用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由三门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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