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人冒充军队人员购买床铺诈骗人民币10000元。后吴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通过手机银行将该涉案赃款人民币9800元分两笔转入同案犯张某甲农业银行卡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河南省商水县的银行ATM机将该涉案赃款取现,扣除好处费后交给上线犯罪团伙。
201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20日,该赔偿款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犯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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