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1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借款给严某(已判决)赚取高额利息,在明知严某提供质押的车辆系租赁而来的情况下,仍接受质押,在安徽省**县收受号牌为浙E*****的**汽车1辆,后为防止租车公司找回而藏匿车辆。经查证,上述车辆系从绍兴市越城区**汽车租赁服务部处租赁。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受车辆的主观目的是为获得质押,主观恶性较小。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的车辆已被追回。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