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二月间,蒋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小地名大埂子蒋某某包谷地里劳作时,发现农地内有箐鸡刨食其种植的玉米痕迹,便套住野生箐鸡两只,带回家中喂养,之后蒋某某的两个外孙到其家中玩,无意中放飞一只。蒋某某的外孙回家时,向其索要其猎捕的箐鸡,蒋德陆便将箐鸡从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家中携带至昭通市鲁甸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其亲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陈某某帮助喂养。2019年8月21日,被鲁甸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蒋某某猎捕的一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照片来源于鸡形母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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