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烟酒真品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立山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栋**烟店内,在明知是盗窃的财物的情况下,先后10余次将薛某某盗窃的香烟400余条非法收购,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85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香烟40盒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