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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未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平潭县岚城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日、3月23日补查重报。

平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宝因为其儿子陈某某结婚多年无法生育,一家人事先商量抱养一个小孩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当儿子进行抚养,后到2015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宝通过中间人林某福(身份不清)介绍,从李某兵(已死亡)处花60000元左右人民币购买一名小孩(出生证上名字为李某,2015年1月27日生)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抚养,现更名为陈某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能确定是拐卖收买还是民间送养收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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