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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放火案)_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朱正权,遵义市播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丈夫宋某某长期因琐事发生争执。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陈某某与丈夫宋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家门前发生争吵、打架过程中,陈某某用打火机将戴的帽子点燃后从窗户丢进自家客房内,见未引燃,又再次点燃卫生纸丢进客房的木床上,引燃木床、棉被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将墙外电线烧毁。陈某某见火势变大,立即进行扑救,公安民警及消防人员也相继赶到现场,将火彻底扑灭。该火灾造成**小区**栋**单元停电至次日恢复。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引发火灾后主动进行扑救,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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