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水果市场**号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6日补查复报至本院。

泗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4日10时许,王某某、陈某某在泗洪县**街道**水果市场自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打,致蔡某某和王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殴打了被害人蔡某某,泗洪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