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在颍上县**乡**村**滩地上,**村村民高某某与霍邱县**乡**村陈某某因陈某某船剐蹭到高某某捕鱼的地笼,双方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搂抱摔倒在地,并在滩地上翻滚,导致高某某肋骨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高某某予以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高某某予以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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