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分公司**厂**(居家),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厮打在一起,陈某某用啤酒瓶子将李某某右手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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