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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2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赌博事宜在义乌市**镇**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右脚踢了程某某右侧腰部。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赔偿被害人程某某11万元,取得被害人程某某谅解,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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