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2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小区**楼**号车库其租住处,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刘某某(现已离婚)发生冲突,后用脚踢踹刘某某胸部,致其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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