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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6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5日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乡**小区东侧马路餐馆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龚某某(男,26岁,北京市人)等人发生纠纷,后持铁勺将被害人龚某某面部打伤,致其右侧眶下壁、右侧上领窦前壁、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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