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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因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和经济纠纷无法协商解决,遂采用点燃酒精的极端危险的行为吓唬对方,在明知对方身上衣服也洒有高浓度酒精的情况下,拿起火机要点燃酒精,结果双方在争抢火机时点燃了洒有酒精的衣服,导致两人被不同程度烧伤、被害人轿车内饰被燃烧损失3630元,其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伤情为轻微伤。

本案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是原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委托其家属(陈某丙)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共支付被害人19万元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陈某能如实供述,属初犯、偶犯,具有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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