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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宿舍**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胡某某关于房屋征收款分配问题发生矛盾,纠集王某某来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老交警队旁**饭店内将胡某某喊至陈某某车中,后陈某某、王某某将胡某某带至渌口镇原纸厂后门一斜坡处,胡某某下车后,王某某、陈某某先后各自打了胡某某几个巴掌,随后陈某某、王某某开车将胡某某带至相距200米左右一水洼处,胡某某下车以后被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鼻子导致其鼻子受伤,陈某某也打了胡某某几个巴掌。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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