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4时许,印江自治县刀坝镇来安村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过程中,该村村民陈某乙以其土地被侵占为由不许施工方施工,后施工方电话联系该村村支两委寻求帮助,代理支书史某乙、村长刘某某等人到现场后进行调解,陈某乙遂与在场村民史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打,被在场的人员拖开,陈某乙当日下午回家后在该村楼房组说自己当天被该村村支两委的人打了并邀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到村委会讨说法。当日20时许陈某乙等人到该村村委会后,陈某乙遂与史某乙相互抓扯起来,史某某看见其侄子史某乙被打后上前帮忙抓打陈某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见后遂上前帮忙抓打史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造成史某某右髋骨骨折受伤,经印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史某某医疗费等费用5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相关医疗费等费用,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该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系邻里纠纷所引发,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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