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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小卖部内,因打两元的麻将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当中,陈某某将谭某某鼻子打伤。经铜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鼻骨骨折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支付的医药费及其他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并表示谅解陈某某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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