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4月20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5日退回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4日16时30分许,在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楼,陈某某与楼上邻居王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口角,双方引起厮打,陈某某使用家中淡绿色瓷器将王某某头顶打伤,后经上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被害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互不相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如何进入被不起诉人的家中的,是合法进入,还是非法侵入。二是王某某进陈某某家后的事情起因及经过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某某主动殴打王某某还是因为王某某酒后滋事殴打陈某某,陈某某正当防卫过程中用瓷器将王某某打伤。三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某某头顶部伤口有四处,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四处伤口是被陈某某用瓷器打了四下所致还是被陈某某打了一下,因瓷器是四条腿而导致有四处伤口。以上事实,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各执一词,相关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之间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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