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同村前后院邻居,村里要对两家中间的道路进行硬化,但徐某某认为陈某某家后门放置的一块红石影响了路面的宽度,不利于出行,于是让陈某某移走石头,但是陈某某不同意。2020年9月11日,陈某某与徐某某因此事发生口角,徐某某捡起石头朝陈某某家的后门丢,陈某某跑到徐某某家与徐某某发生拉扯,两人在扭打过程中致使徐某某摔倒在地,摔伤腰部,后两人被围观的村民拉开。经鉴定,徐某某损伤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5日,陈某某主动到饶埠派出所投案,次日陈某某赔偿徐某某一万五千元,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自首、赔偿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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