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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海警局阳西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害人邵某某驾驶船只搭载严某某从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对开海域往码头方向行驶,行驶途中因船只螺旋桨缠上渔网无法行驶,严某某遂准备将渔网解开,正在附近海域生产作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为邵某某、严某某偷盗他的渔网,遂与陈里灿驾驶船只前往并登上邵某某船只,邵某某便驾船准备离开,陈某某以为邵某某驾船逃窜,便让邵某某停止船只,期间,陈某某为阻止邵某某驾船离开,手持竹棍将邵某某右手手臂打伤。经鉴定,邵某某受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陈某某家属与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邵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邵某某谅解陈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陈某某是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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