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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7********,汉族,大学文化,**教育委员会****中心科员,户籍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维姝,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故与其岳母、被害人魏某某发生争执。期间,陈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陈某某之母陈蓓莉接魏某某电话后到达现场,后在得知陈某某已报警的情况下离开。同日17时11分许,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后魏某某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验伤并治疗。

2019年2月12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魏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2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魏某某L4、L5左横突骨折成伤机制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魏某某L4、L5左横突骨折以受到直接外力作用即被推倒后撞击地面所致形成可能性大;受到间接外力作用形成证据不足。

经审查,本院结合魏某某的门诊病例、出院小结及影像诊断报告,发现上述鉴定意见中关于魏某某构成轻伤的依据不足,结论有误,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2020年7月14日,该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魏某某在纠纷中受伤,致头皮血肿、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其本次外伤后腰4、5左侧横突骨折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对魏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致其轻伤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是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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