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91********,汉族,专科文化,下花园区**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在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之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床上,用右手按压刘某某左大臂,致使刘某某左上臂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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