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东开发区**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3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6日14时许,在东海县东开发区丁庄村一组东西中心路上,与其弟媳妇周某某因家庭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持刀将周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6日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家庭债务纠纷引起、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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