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乡**村**组,现住宁夏**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5日)。
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杨某某在宁夏**公司澡堂内洗澡时,因争夺水龙头问题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生争执、殴打,后在争执、殴打过程中导致杨某某滑倒在地,头部受伤。经中卫市人民医院诊断,杨某某的伤情为头部内出血。2020年3月23日,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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