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有限公司职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写字楼*楼****经济有限公司西北角办公室内,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刘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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