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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34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乡**村**组,现住甘肃省临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5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日17时许,杨某某外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尾随杨某某,发现杨某某到**汽修厂内找一个男人聊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遂上前将杨某某殴打致伤。2020年10月9日,经临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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