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于2020年11月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孟某甲、何某某等人在九所镇夜色港湾娱乐城一楼慢摇吧喝酒时,将啤酒瓶砸到慢摇吧的地板上。时任夜色港湾娱乐城保安的王某某等人上前制止孟某甲等人的行为时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便持刀砍伤被害人孟某甲、何某某等人,被害人孟某甲的头部、手部、背部等处被砍,何某某的头部被砍,孟某乙的头部被砍。被害人孟某甲、何某某等人跑出夜色港湾娱乐城,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继续追砍孟某甲和何某某,何某某跑到夜色港湾马路对面的时候左手和右手各被砍了一刀,孟某甲逃跑至九所镇龙冠饭店门口附近时被王某某等人砍倒在地,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经鉴定,何某某的伤势为重伤,十级伤残;孟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其是从犯,案发时是在校生,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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