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仁寿县文林镇园区北路网贸港**号楼**食府**楼宴会大厅**区用餐,21时许因工地喷漆价格问题与徐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徐某某情绪激动,用手指点、辱骂陈某某持续约数分钟,并冲上前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背部,后双方相互辱骂,徐某某拿起板凳欲殴打陈某某,被罗某某阻止,陈某某上前对徐某某进行殴打,二人相互踢打对方,徐某某被打倒在地后,陈某某继续拖拽、殴打徐某某,罗某某以及服务人员将二人劝开,双方继续争吵,陈某某上前欲再次殴打徐某某,徐某某再次拿起板凳,被服务人员劝开。徐某某受伤,同日23时许住院治疗,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对徐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同年5月29日陈某某投案自首。案件发生后陈某某赔偿了徐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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