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厂车间内休息,因被害人熊某某在车间大声说话和唱歌影响其休息,双方遂发生口角,后其采取脚踢和掌掴的方式对熊某某实施殴打,并致熊某某受伤。同月15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熊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软组织损伤、左侧第5、6、7前肋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赔偿熊某某人民币4.5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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