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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7********,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释放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周某某因对被害人杨某某不满,二人手持菜刀窜至关岭自治县**镇**路某处路口,在杨某某放学回家途经此处时,二人冲上去将杨某某脸部、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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