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组,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肖某某在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麒龙广场西侧附近与徐某某、杨某某打招呼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后双方被现场的人拖开,接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劝架的过程中又引发打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持有手机的拳头殴打肖某某的面部,致肖某某鼻骨骨折。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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