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57********,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层**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层内,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将张某某面部砸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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