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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镇国寺北街**号院**号楼****号门外楼道里,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石头殴打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造成孙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右额部软组织损伤等;李某甲右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经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一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撤案申请书,转账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轨迹信息查询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的陈述;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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