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大食堂门前因琐事与赵某某(男,36岁)发生口角,后双方进行互殴,在互殴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面部,造成赵某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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