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大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8日至7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另行处理)在本市海淀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男,18岁)发生冲突,后双方互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将被害人江某某打伤,致被害人江某某左眼钝挫伤,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江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赔偿和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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