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北流市**镇**村**组周某甲家二楼一房内时,见到被害人周某乙也在该房内,周某乙因为以前的生活琐事与陈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周某乙抱摔在地,并对周某乙进行殴打,造成周某乙的右第6、7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乙的损失共15300元,被害人周某乙对被不起诉人陈毅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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