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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8日下午13时许,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董家营乡达赖营村陈某某院中办丧事搭建灵棚,彭某某来到陈某某家中阻拦院中正在工作的挖掘机,陈某某上前阻拦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该事件过程中,双方人员都有受伤情况。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2019年3月28日,陈某某与彭某某发生过互相撕扯,期间彭某某咬住陈某某的手,陈某某有过往外拽的动作。关于彭某某两颗牙齿脱落的原因,陈某某陈述是自己往出拽手的时候拽掉的,彭某某陈述是被马某某用拳头打掉的(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彭某某又改称是被陈某某和马某某同时殴打过程中掉的,不清楚具体是谁打掉的),双方关于牙齿脱落原因的不同陈述,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目前仍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佐证。

综上,本案中是否有人对彭某某主动实施过击打或其他故意伤害的行为致其两颗牙齿脱落、如果有人实施过故意伤害行为,该行为人是谁均未查清,故本院认为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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