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八住院部门前,被害人转运中介付某某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陈某某上前劝阻,后陈某某与付某某发生争执谩骂,二人互相殴打,陈某某用拳头击打付某某面部,致付某某鼻部伤,头外伤。经鉴定,付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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