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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母亲肖某某在阻止被害人何某某砍伐自己房屋附近树木时,与何某某发生争执和抓扯,陈某某误以为何某某在伤害其母亲,遂持锄头将何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后在亲友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4日,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家属赔偿何某某4.5万元,何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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