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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号,现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弯庄**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来到被害人熊某某攀枝花市仁和区**村**养鸡场接孩子,双方发生口角和抓扯。遂陈某某从养鸡场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后用手推熊某某,熊某某随即用一根铁棍打了陈某某腰部一下,后陈某某手持菜刀对熊某某砍了三刀,导致熊某某左侧脸部,左侧颈部,左手小臂受伤。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伤者熊某某左侧面部裂伤经清创缝合后愈合瘢痕长为4.6cm,且影像学检查提示颧骨骨折,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颈部裂伤经清创缝合后愈合瘢痕长为2.3cm,颈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左前臂裂伤经清创缝合后愈合瘢痕长为2.0cm,左前臂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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