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1年1月27日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在花牛镇罗沟村被害人罗某某酒后走到马路中间将迎面行驶过来的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挡停并辱骂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下车用脚朝罗某某肚子上踏了一脚,接着陈某某使劲将罗某某摔倒肩膀受伤。
鉴定意见:罗某某右肩锁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人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陈某某经传唤到案,系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陈某某自愿主动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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