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路**村**栋**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村**栋门前,因路某某向楼下抛弃烟头与其发生争执。后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用拳打脚踹的方式,将路某某及赶来劝架的其妻子苏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苏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嵴骨折,为轻伤二级。路某某外伤致左眼钝挫伤、左眼球挫伤、左眼险挫伤、左眼内侧壁骨折,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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