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经调查无前科。2018年9月1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0日,本院建议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2018年10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12时许,在孟津县**镇**村**路口,因纠纷陈某某用玻璃水杯砸中宋某某面部,导致宋某某面部出血。经孟津县洛阳铸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陈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宋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同意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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