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安龙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香,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2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安龙县**镇**组租住的其兄弟陈某甲家房屋处,询问陈某甲邻居的联系方式,咨询安装楼梯扶手的事宜时,因为口角原因,陈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吵、推壤,在争吵、推壤过程中,致朱某某左侧5、6肋前端骨折。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此次外伤造成左侧5、6肋前端骨折,定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陈某某在事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