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一次补查重报。

尤溪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尤溪县**镇**村**号食杂店内,与被害人陈某乙因打牌算分之事引发口角和肢体冲突,陈某甲将陈某乙推倒在地,并上前用拳头击打陈某乙头部、面部等位置,造成陈某乙鼻部、额头等处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4月2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陈某乙先后和陈某甲、陈某丙发生肢体冲突,无法查清何人导致陈某乙受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尤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