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乳名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河口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0时30分许,在东营市河口区**花园**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陈某甲对陈某乙进行殴打,致陈某乙肋部受伤。经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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