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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成武县**街道**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早晨,在曹县**镇**庄**村砂石料场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货车后视镜被陈某乙驾驶的货车蹭掉,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撕打。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乙鼻部打伤。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经济损失八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同日,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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