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泰安市**健身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许,在泰安市泰山区**公寓**楼**室,因感情纠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在抢夺孙某某手中一绿色瓷质杯子时,造成孙某某插在杯子把柄内的右手食指骨折。经鉴定,孙某某之伤经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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